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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4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版)》(陕师校发〔2017〕105号)和环球360娱乐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球360娱乐网站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在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以环球360娱乐网站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访问学者、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 科研诚信指从事科研活动的主体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要恪守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除涉及到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在科研活动中,各类承担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管理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二)购买、代写、代投、代征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三)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他人合法权益;

(四)擅自或虚假标注各类资助;

(五)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六)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涉及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信访举报的受理和调查:

(一)科学技术处和环球360娱乐网站分别受理涉及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信访举报,形式审查后将相关资料转呈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信访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提出,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后,经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三)如不启动调查程序,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将不启动调查的决定以及理由以适宜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四)如需启动调查程序,调查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必要时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人员。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证据以及相关法规就学术部分做出明确结论。其他属于非学术的部分,应在学术结论做出的同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由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结论以适宜方式告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受理:

(一)未实名举报且无明确的线索;

(二)举报对象不明确。

第四章 处理

第八条 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事实与提出的结论,结合情节轻重,学校对涉及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责任人及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决定:

(一)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二)取消从中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荣誉、专业职务资格、指导教师资格;

(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解聘、开除等处分;

(四)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九条 学生出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在对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出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在对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学校将对指导教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在职务晋升、导师遴选、考核评估、表彰奖励、各类评审、学位授予等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学校保留对所有违背诚信行为的永久追溯权。

第五章 复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在给出调查结论后、提交学校进行正式处理前,须将相关调查事实和结论告知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

第十四条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责任人及当事人对调查事实与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责任人及当事人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严格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学校将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9年6月25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牵头,会同科学技术处、环球360娱乐网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