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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4-05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的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部署。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指南和课题立项的论证,决定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一般采取单位申请、任务下达的方式。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对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由项目组报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对研究项目实施日常性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科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后续工作如何按期完成作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科研办根据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精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组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九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科研办。

第十二条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科研管理费:按照年度科研经费的5-8%提取,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开支;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和优秀成果奖奖金等;

3.项目研究所需消耗材料购置费及仪器设备折旧、租赁、使用费;

4.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等;

5.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40%分两次拨付,剩余的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或研制任务的。

第四章 成果所有

第十五条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所有,以国家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另文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