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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4-05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争取承担较多的科研任务,坚持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的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进一步为我国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整体的科研水平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并通过科学研究工作,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的建设人才。环球360娱乐网站各院系可按照优化结构、重组力量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学科(专业)设置有特色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根据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科研机构可以按单位(专业)设置,也可以跨学科(专业)、跨院系设置。从审批及管理体制上,可分为如下四类:

1.由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具有处级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

2.由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设立的非独立建制的校级重点科研机构(即校级重点科研基地);

3.由学校批准设立的挂靠在院系的校级一般科研机构(包括与校外企业联合设立的研发机构);

4.由院系批准设立的院系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密切结合,以便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高层次建设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环球360娱乐网站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建立,应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通过深化改革,按照提高效率的原则,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以便使科研机构具有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的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五条:设立具有处级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学校的发展需要决定设置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设立非独立建制的校级重点科研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应科研发展需要的新型运行机制;

2.有博士点或一定数量的相关硕士点;

3.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

4.承担有国家级在研项目或重大横向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拥有学术上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富于开拓创新精神和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的学术带头人;

5.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术队伍,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并通过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形成比较紧密的合作研究网络,研究群体团结协作、勇于创新;

7.有一套建设一流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8.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以及其他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七条:设立校级一般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应科研发展需要的新型运行机制;

2.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硕士点;

3.研究具有特色、优势明显;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

4.有一支完整的学术队伍,并有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的能力;研究群体团结协作、勇于创新;有研究能力强、富于开拓创新精神和善于团结同志的学术带头人;

5.已承担有科研任务(项目),且能从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6.有一套建设更高一级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7.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

第八条:设立院系级科研机构的条件原则上参照校级一般科研机构的条件,各院系可依据院系具体情况设定,鼓励各院系建立以项目设机构,项目结束,机构自行撤消科研机构管理的机制。

第九条:凡申请建立科研机构,首先要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科研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和必要性,研究主攻方向,已有条件,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等(具体见科研机构申请书)。

第十条:申请成立不同建制及管理层次的科研机构,其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1.凡申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机构,学校由科研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由主管校长或校务会议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对于需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按有关组织程序审批。

2.凡申请校级重点研究机构,由所在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报科研处,经组织专家论证或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校务会审批。

3.凡申请校级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科研处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主管校长审批;

4.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办设立在校内的科研机构,先由校内合办方与校外合办方充分协商,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问题,起草协议书,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长或校务会审批后签订合作协议;

5.院系级科研机构,由院系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的管理及领导体制:

1.由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具有处级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实行机构主任负责制,由学校直接管理。

2.校级重点科研机构,其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机构日常工作的领导,由挂靠院系协助科研处共同管理。其研究机构和负责人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3.校级一般科研机构,在科研处的指导下,由挂靠院系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校级科研机构要制订好中、长期研究规划与年度计划,每年末要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科研处。

第十三条:校级科研机构要随时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学校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及评估。通过检查及评估,对研究方向多变,长期争取不到研究项目及科研经费,力量分散,研究成果少,水平不高的研究机构亮黄牌警告,若连续两年检查评估不合格,则撤销机构;对研究方向明确,实力强,争取经费多、成果多、水平高、效益好的科研机构,要进行表彰及重点支持。

第四章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的冠名:

1. 1.凡校级科研机构(包括独立建制和非独立建制科研机构,重点和一般

科研机构)可直接在陕西师范大学后冠以机构名称,即陕西师范大学**研究所(中心或实验室);

2. 2.凡院系级科研机构不可直接在陕西师范大学后冠以机构名,只能在学

院后冠以机构名称,即陕西师范大学**学院**研究室(中心)。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的经费

1. 1.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事业费和建设费直接纳入学校预算,科研经费由

机构自行争取;

2. 2.校级重点研究机构由学校每年资助一定额度的事业费、科研经费和重点实

验室建设经费;

3. 3.校级一般科研机构和院系级科研机构其经费由自行争取,院系可给与

一定资助。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在坚持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的同时,也要积极承担不同层次的教学任务。特别是挂靠院系的研究机构要协调好科研与教学的关系,做到科研、教学双丰收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要十分重视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人员结合。要注意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积极为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使老、中、青研究人员都能充分施展才能,并使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02年4月16日校务会议批准执行,解释权在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