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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汉办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4-05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1998年4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巩固并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学科地位,必须加强科学研究及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负责全国对外汉语教学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l、制定科研规划,发布课题指南,确定重点课题。

2、组织对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对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3、管理科研经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请者须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职称或已取得硕士学位的申报者应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一定成绩,并经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四条 申报办法:

l、由各对外汉语教学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及申请项目负责担保。

2、如有多人参加的研究项目,其参加者可以跨单位跨地区,第一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书应由他所在单位(不低于系、处级,含系、处级)审核担保后报出。只有申请人签字或只有单位名义的申请皆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报程序:

l、报送填写完备的《国家汉办对外汉语教学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两份。

2、填报《国家汉办对外汉语教学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

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给予担保。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和初审,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议。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1、申请项目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评审中对课题指南中确定的重点或急需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2、申请者对所申请的课题论证充分,研究条件(包括人员、资料、设备等)基本具备,研究方法可行,申请单位的担保可信,有望取得预期成果。

3、申请经费合理而节俭。

第七条 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评议时,本单位专家或专家本人是项目申请人应回避,最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项目方能获得通过和资助。

第八条 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经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综合,平衡后报请办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项目下达后开始拨付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九条 国家汉办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 10― 2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第一申请人),并由其所在单位(已负责担保)进行监督。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必要的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应统一登记造册,对图书资料的处理,视项目完成情况,或奖励给课题组成员,或上交。)

2、调查研究经费,主要包括问卷调研、通讯调研及必要的小型会议等。

3、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等,还包括项目进行过程中必要的复印、抄录、翻译及电脑计时等费用。

4、对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提供劳务费,但确有必要者,需在上报时特别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在项目完成时最后拨付。

5、已享受项目经费的科研成果,经鉴定后达到出版水平并有出版价值,如果要求国家汉办资助出版补贴,汉办可酌情资助。被资助的项目出版时,版权属国家汉办,且汉办享有版税或稿酬;作者只具有署名权,不再享有版税或稿酬。

6、已享受项目经费的科研成果,由作者自己交出版单位正式出版时,版权出国家汉办与作者共享,版税也出国家汉办与作者共享,作者还具有署名权。

7、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国内外出差及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上报内容的前提下,需要对原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由申请人经担保单位同意后向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才能给以调整或改变。

第十二条 因项目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料的原因,而要中止项目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申请人经其担保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申请撤销,撤消项目的经费和实物出申请人担保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国家汉办。

第十三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出,并经其担保单位批准后报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金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对项目经费的拨款,在支取下一次拨款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经担保单位核定后,提供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只有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规定,才给予下一次拨款。

第六章 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将最终成果打印5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附二至三千字内容提要一式五份,向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领取并填写《国家汉办对外汉语教学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中由申请者填写的部分,报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验收。

第十六条 成果验收出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会同申报单位邀请专家(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进行鉴定,成果得到多数赞成即为通过。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国家汉办支持、协助将成果积极推向社会。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汉办学术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